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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成绩申诉程序

学术章程
第五章:成绩申诉程序

学员如果有理由相信下列情况属实的,可以申诉某门课的最后成绩: 
• 课程评分标准与公布的标准有所变更; 
• 评分标准极不合理或者与用于其他学员的标准有所不同;或者, 
• 评分是基于其它因素而非学员表现 

申诉程序
皇家汉樑大学致力于帮助学员取得成功,确保评分标准明确说明给学员,以及学员从讲师处了解到有关成绩的反馈。在提交正式申诉之前,学员应当尽力与讲师进行沟通,以求通过非正式方式解决问题。 
以非正式方式沟通后,学员仍然对自己的最终成绩持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请正式成绩申诉评审。 

第1步: 在提交正式申诉之前,学员必须要求讲师(在讲师缺席的情况下,也可以是其指定代表,如学术课程负责人)与学员一道对学员所得成绩的进行评估。该请求必须在成绩通告单(Statement of Grades)公布该门课成绩之日起5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发给讲师。讲师必须在收到非正式评估请求5个工作日内与学员讨论此事,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其最终决定。如果讲师需要更多时间(例如,协调会谈或讨论所需的时间),讲师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学员延期事宜,并说明完成本步骤的具体日期。  

第 2步: 在讲师非正式评估无法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学员可要求学术课程负责人(在适用的情况下)进行评估。该请求必须在学员获知讲师的决定起(参见第1步)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学术课程负责人。 
学术课程负责人必须与学员及讲师讨论此事,争取达成一致,学术课程负责人应在收到非正式评估请求1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员其最终决定。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争议的,学术课程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员延期事宜。如果学术课程负责人认定不应更改成绩,需要向学员说明理由。 

第3 步: 在讲师或学术课程负责人(在适用的情况下)均无法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学员可要求学术单位的负责人进行评估,如副院长或系主任级别。学员必须在获知讲师或学术课程负责人(在适用的情况下,参见第2步)的决定5个工作日内提交非正式评估的书面请求给学术单位负责人。 
学术单位负责人必须与学员及讲师(们)讨论此事,争取达成一致。学术单位负责人通常应在收到非正式评估请求1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员其最终决定。 

第4 步: 在学术单位的负责人仍无法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学员可要求学院院长进行正式评估。学员必须通知注册办公室此事,并填写成绩申诉表。学员必须在获知学术单位负责人的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填好成绩申诉表,提交院长,并抄送注册办公室。至此,一切有关该学员的任何学术记录均不得予以修改,直到正式评估得出结论为止。 
正式成绩申诉请求必须清楚声明以下几点: 

a) 学员姓名、学员号码 ; 
b) 课程名称、起止日期、取得成绩; 
c) 申诉的依据; 
d) 学员认为应得更高分数的理由; 
e) 为解决争议采取了哪些步骤(参见第1、2、3步) 

所有相关信息均应附上,声明不应包含请求同情的成分。 
院长或其指定代表(如副院长),必须与学员、学术单位负责人、以及学术课程负责人(在适用的情况下)讨论此事,争取达成一致。某些情况下,院长或其指定代表可要求第三方进行独立评估。学员应被告知预计完成此程序所需要的时间,通常不超过一个月。 

院长通常应在收到正式评估请求后1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员其最终决定。无法在10个工作日内解决争议的,院长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员延期事宜。如果院长认定不应更改成绩,应向学员说明理由。院长应将其决定通知注册办公室。 

第 5 步: 在学院院长仍无法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学员可要求学术副校长进行正式评估。学员必须在获知院长的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填好的成绩申诉表提交给学术副校长,并抄送注册办公室。 
学术副校长必须与学员、学院院长讨论此事,还可包括学术单位负责人(在适用的情况下)、以及学术课程负责人以及/或者讲师。某些情况下,学术副校长可要求第三方进行独立评估。学员应被告知预计完成此步骤所需要的时间,通常不超过一个月。 
学术副校长可以有以下选择: 
a) 提高学员成绩,降低成绩,或者维持原成绩不变。学术副校长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并且,仍然需要向学员说明理由。 
或者, 
b) 召集成绩申诉委员会评估此事并做出决定。
 
第6 步: 召集成绩申诉委员会时,会议召开时应确保学员及讲师(或学术课程或单位负责人)全部能够出席。在学员或讲师非本地居民的情况下,委员会可自行决定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听证,例如电话会议的形式。 
学员希望邀请一名(或多名)证人或辅导教授参加学术副校长及评审委员会的会议的,必须至少提前48小时向评审委员会主席提出。依照规定的步骤双方均应享有一段时间查询相关资料、准备听证(通常是两个星期)。评审委员会会议将以非公开形式进行,参加会议者需对此保密。 
成绩申诉委员会考察正式评估要求时,必要时可咨询其他人士,包括使用一位独立评审员。 

成绩申诉委员会可以决定采用以下方案: 
a) 提高学员成绩,降低成绩,或者维持原成绩不变;并且/或者, 
b) 根据具体情况推荐其它解决方案。 

成绩申诉委员会主席应将最后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学员、讲师、学院院长、学术副校长及注册官。成绩申诉委员会还可自行根据成绩申诉评审进行的情况向学术副校长作出有关评估标准、评分流程的建议。 

成绩申诉委员会组成

成绩申诉委员会成员由学术副校长指定,至少包括三名成员:至少一名教授、理想的情况是两名(不应从讲授该学员就读课程的教授中选拔)、一名学员(就读同一级别课程,如大学或研究生课程,但不应为该学员就读课程)、系主任、学员事务办公室,以及一名学术副校长指定的其他成员(在适当的情况下)。 
成绩申诉委员会以多数票选举委员会主席,并自行决定评审程序,以确保公平对待学员的义务。成绩申诉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可进一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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