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学员状态
学术章程
第二章: 学员状态
全日制状态 出勤率要求
许可信
留校察看
学员状态
学习程度
大学- 就读大学学士学位、大学证书课程或文凭课程的学员。
研究生 - 就读硕士、博士、以及研究生证书课程或文凭课程的学员。
进修教育- 选读一门或多门课但并不属于任何学历课程的学员(如证书、文凭或学位课程)。
访问学员 – 在其他认可学校就读授予学历的课程,且学术表现良好的学员,以及在皇家汉樑大学修一门或多门课、以完成其之前学校学历的学员。
全日制状态 大学: 在一学期内修读至少60%全日制课程科目的学员。
研究生: 在十二个月内修读至少60%全日制课程科目,或注册进行毕业设计或论文的学员。
出勤率要求
所有校内或远程课程活动(住校学习、演讲、讲座、辅导、实验)都要求学员保证出勤率。未能保证出勤率的学员可能不准许参加课末作业/考试,该门课成绩为F (不及格) ,或被勒令退修该门课及/或退学。学员因疾病、事故或家庭原因缺勤的,应向讲师说明原因,并可能需要提供证明文件。
学员停止出勤不代表退学,希望办理退学的学员必须依据自愿退学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注册办公室。
在皇家汉樑大学注册就读的学员如希望在其他学校就读授予学分的课程,需要获得一封许可信。注册办公室将为学员及其预备就读的学校提供一份许可信。
在其他学校注册就读的学员希望就读皇家汉樑大学的课程或一门课的,也需要提供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许可信。
对于在其他高等学府就读情况隐瞒不报的学员,其皇家汉樑大学学籍可能被取消,且费用不予返还。
留校察看
大学课程
大学课程最低学术标准是平均分数(GPA)为C 或 2.0,在任一学期未能达到该标准的学员将自动在下一学期留校察看。如果留校察看期结束时学员GPA达到2.0或以上,视为学术表现良好;如果留校察看期结束时学员GPA低于2.0,将被勒令退学。例外情况需经由注册官许可。
被勒令退学的大学学员可以在一年后重新申请入学。
研究生课程
研究生课程最低学术标准是GPA为B或 3.0,在住校学习期间或任一学期内未能达到该标准的学员将自动在下一学期留校察看。如果留校察看期结束时学员的GPA达到3.0或更高,将视为学术表现良好;如果留校察看期结束时学员的GPA低于3.0,将被勒令退学。例外情况需经由注册官许可。
经辅导教授要求、学院院长批准后,论文或毕业设计进展不佳的研究生课程学员将被留校察看。学员在下一学期结束时仍未有进步的,将被勒令退学。
被勒令退学的研究生学员可在一年后重新申请入学。
由于学员状态会影响招生人数报告及学生获得财政援助资格,一旦学员状态有变动,必须立即通知注册办公室。
休学(LOA) 状态
休学(LOA)必须在要求休学的日期之前获得学院院长批准。学员经由学院院长(或其指定代表)批准,可以办理通常为一年期限的休学。除非经过学院院长批准,休学期间学员不能享受学术指导或使用学校设备与服务,学员休学的原因应当是私人原因或工作原因,不能在休学期内进行论文或毕业设计。获得许可的休学期限已过但未返回课程的,其学员状态将被自动更改为“勒令退学”。例外情况需经由注册官特许。
因病休学 (MLOA) 状态
因健康状况不能继续课程学习的学员可“因病休学” (MLOA)一段事先议定的时间,学员必须提供医生证明。除非经过学院院长批准,休学期间学员一般不能接受学术指导或使用学校设备与服务。学员希望在事先决定的“因病休学”期满前返回课程的,需要再次提供医生证明,以确认其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学业负荷。学院院长评估学员的申请后决定学员需要修哪些课方可达到学位要求。可能会要求学员重修从前修过的某些课,以保证教学的时效性。学员休学前有责任付清未付学校的费用。许可的休学期内未能返回课程的,需再次获得医生证明,证实其需要延长休学期,否则其状态将被自动更改为“勒令退学”。
自愿退修(VW)
学员要求在一门课中途自愿退修(VW)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注册办公室。退修的日期即为注册办公室收到书面退修通知的日期。学员可在该门课进度过半之前提出自愿退修,成绩单上不会有该门课任何纪录。如果该门课进度已经过半,学员成绩将被记为“勒令退修”,此成绩将显示在学员的正式成绩单上。学费退费将按照学校课程日程手册中财务部章节的“学费退费”规定办理。
自愿退学(VW)
学员在课程中途要求自愿退学(VW)的, 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注册办公室。退学的日期即为注册办公室收到书面退学通知的日期。申请退学的学员有注册修读某门课的,并且在进度过半之前提出申请的,该课属于“自愿退修”,成绩单上不会有任何纪录。如果该课进度已经过半,学员成绩将被记为“勒令退修”,此成绩将显示在学员的正式成绩单上。
办理自愿退学的学员可以在十二个月内复学,十二个月后学员则需要重新申请入学。学员需要向注册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交复学申请。学院院长评估学员复学申请后决定学员需要修哪些课方可达到毕业要求。可能会要求学员重修从前修过的某些课,以保证课程的时效性。
勒令退修 (RW)
学院院长可以因为下列原因要求学员退修一门课(RW) :
• 学员未交纳学费
• 学员被勒令退学
• 学员未能遵守包括学术诚信及过失行为或学员权利与义务规定在内的学校规章制度
勒令退学
学院院长有权就下列原因勒令修读课程中的学员退学(RW) :
• 学员未交纳学费
• 学员未能达到包括出勤率及参与课程活动在内的课程要求
• 学员未能遵守包括学术诚信及过失行为或学员权利与义务规定在内的学校规章制度
注册官有权就下列原因勒令学员退学:
• 未能在入学申请阶段提交必要的或可证实的文件
• 未能完成入学申请程序的,及/或在收到正式录取通知前开始上课的
• 未能达到条件式入学要求的条件的
• 未能达到最低学术标准的:
• 连续四门课,或
• 连续两学期,或
• 在研究生课程三个学期中的两学期内
被勒令退学的学员可以在一年后重新申请入学。例外情况需经由注册官许可。
如果学院院长认为学员不适合课程学习,或存在某些非关学术表现的不适当行为,学校保留要求学员退学的权利。对于勒令退学决定的申诉应遵循教务决定申诉程序(见1.13)。由于非学术原因被勒令退学的学员,可以就其他课程提出入学申请,无需任何等候期。